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
教政法函〔2024〕17号
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:
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。
经审核,该章程修正案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》规定,现予核准。
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,向本校和社会公布。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,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(一式两份)报我部备案。
特此批复。
附件:
教育部
2024年7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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